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45號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85,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0,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本件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