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7號上 訴 人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朝銘間請求清償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法 官 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