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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間請求給付展延工期衍生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2,211萬6,28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2,211萬6,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9,9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裁判日期: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