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96號上 訴 人 歐漢焜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秀菁、李師權間請求返還承攬費用暨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11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一部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萬5,600元(計算式:2,003,880-1,110,180+1,967,356-1,105,456=1,765,6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7,78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