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96號上 訴 人 王秀菁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歐漢焜、王金居、金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費用暨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11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萬8,782元(計算式:1,442,412元+1,806,370元=3,248,782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9,76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