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4號聲 請 人 洪助誠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寶德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寶德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原第四、六、八、九、十、
十一、十三、十四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影本、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影本等,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1日召開第1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原第1、4、6、8、9、10、11、13、14、18條,有該次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86頁)。茲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自屬有據。
(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原第4條財產處分許可、第6條董事會職權、第8條董事任期、第9條董事長選舉程序、第10條董事會之召集、第11條會計制度、第13條經費管理使用方式、第14條獎助或捐贈額度等規定,堪認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其所為上開變更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於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增加組織法源依據、第18條修正章程施行之程序,均非屬財團之組織、重要管理方法、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事項,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瑜甄附表: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條 次 │內容 │條 次 │內 容│├─────┼────────────┼─────┼──────────────┤│第四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第四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萬元││ │萬元整,由吳振鋒捐助。俟│ │整,由吳振鋒捐助。俟本會依法││ │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 │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受捐贈。 ││ │前項捐助財產總額,非經董│ │ ││ │事會決議及教育局許可,不│ │ ││ │得動用或處分。 │ │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 │會職權如下: │ │權如下: ││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管理及運用。 │ │ 。 ││ │ 二、董事及監察人之改選│ │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 及解任。 │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 │ 。 │ │ 法之訂定。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 │ 理。 │ │ 定。 ││ │ 五、業務計畫之研訂及推│ │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動。 │ │ 。 ││ │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之審定。 │ │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 │ │ ││ │ 八、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 │ ││ │ 負擔之擬議。 │ │ ││ │ 九、合併之擬議。 │ │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 │ ││ │ 項之擬議或決議。 │ │ │├─────┼────────────┼─────┼──────────────┤│第八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第八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 │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 │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 │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 │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 │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 │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六││ │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 │個月內,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 │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 │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 │六個月內,董事會應召集會│ │按期辦理交接。 ││ │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 │ ││ │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第九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第九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 │互相推選一人擔任之,綜理│ │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 │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議。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 │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 │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 │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 │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 │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 │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 │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 │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 │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 │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 │。 ││ │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自行召集之。 │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 │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時,│ │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 │得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 │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 │席。 │ │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 │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 │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 │ 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 │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 條情形,並應先聲請法院││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 為必要處分。 ││ │ 一、普通會議︰全體董事│ │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 之擬議。 ││ │ 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 。 │ │ 聘。 ││ │ 二、特別會議︰全體董事│ │ 四、法人解散之擬議。 ││ │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 │ 意行之。 │ │各董事,並依規定函報主管機關││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 │派員列席指導。會後十日內並將││ │特別會議決議,並陳報主管│ │董事會會議紀錄,函報主管機關││ │機關許可後行之︰ │ │備查。 ││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 │ 。 │ │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 二、基金之動用。 │ │;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 │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本條第││ │ 負擔。 │ │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託代理出席。 ││ │ 六、解散。 │ │ ││ │ 七、重大財產處分或設定│ │ ││ │ 負擔。 │ │ ││ │ 八、附屬作業組織設置。│ │ ││ │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 │ ││ │ 之事項。 │ │ ││ │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討論│ │ ││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應│ │ ││ │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 │ ││ │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 │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 │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依││ │度,並依法建立會計制度。│ │法建立會計制度。 ││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 │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 │,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 │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 │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 │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 │ 支決算。 ││ │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 │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 │ 支預算。 ││ │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 │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 │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 │ 本)。 ││ │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 │ ││ │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 │ ││ │董事會通過後,送教育局備│ │ ││ │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 │ ││ │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 │ ││ │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 │ ││ │估報告。 │ │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 │,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 │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 │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 │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 │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許│ │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 │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經│ │有基金。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 │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 │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 │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 │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 │ 中央銀行儲蓄券、金│ │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 │ 融債券、可轉讓之銀│ │ 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 │ 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 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 │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 │ 增加財源之投資。 ││ │ 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 │ 商業本票。 │ │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最低││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 │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 │ 及不動產。 │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購買公開發行之有│ │ ││ │ 擔保公司債、國內證│ │ ││ │ 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 ││ │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 │ ││ │ 憑證。 │ │ ││ │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 │ ││ │ 範圍內購買股票,且│ │ ││ │ 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 │ ││ │ 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 │ ││ │ 百分之五。 │ │ ││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 │ ││ │使用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 │ ││ │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 │ ││ │額。 │ │ ││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 │ ││ │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 │ ││ │構。 │ │ │├─────┼────────────┼─────┼──────────────┤│第十四條 │本會辦理本章程第三條所列│第十四條 │本會辦理本章程第三條所列各項││ │各項獎助或捐贈業務,得另│ │獎助或捐贈業務,得另訂獎助或││ │訂獎助或捐贈辦法,唯應符│ │捐贈辦法,唯應符合普遍性及公││ │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對│ │平性原則,對同一團體或個人之││ │同一團體或個人之獎助或捐│ │獎助或捐贈,分別不得超過年收││ │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 │入總額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二十││ │分之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