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18號聲 請 人 吳富柔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曉明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天主教曉明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天主教曉明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曉明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決議修改章程如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曉明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部分,有聲請人提出衛生福利部109年7月22日衛授家字第1090018442號函、曉明社會福利基金會109年2月22日第6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前述捐助章程第5至11條、第13至14條、第16條、第18條,係就遵行法令、董事會職權、董事之名額、資格、任期、選任及解任、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財產捐助、保管與運用方法等所為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前述條文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中第1條至第4條、第12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至第20條部分,則僅係就文字上之修正、聲請登記及備查時間、會計年度、設立專帳等為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據上述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