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3號聲 請 人 張進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後條文」第五條至第十三條所示,及如附表「修正後條文」第十四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文影本等,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32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財團為他律法人,非若社團之設有社員總會為意思機關,可由社員總會決議變更社團之目的、章程等。故如財團原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及其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捐助人或董事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至若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財團之目的或解散財團,財團本身並無決定之權。此觀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第65條之規定甚明(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72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並檢附108年12月8日召開第
7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教育部109年1月15日許可變更之函文影本各1份為憑,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處分,依法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第5至13
條部分,堪認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其所為上開變更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第14條所
示,係規定:「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等語,惟查,依附件「修正後條文」第8條、第10條所示董事會之職權及決議方法,並未董事會得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之明文,況依前所述,解散之決議要非財團法人董事會之職權,故此部分之規定與法律相違,自不應准許,故本院准許捐助章程變更後之第14條條文,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另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第1、2、3、4、15、16條,及刪除修正前條文第17條部分,僅屬相對人業務範圍、目的事業或是否設立分事務所等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相對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即得逕向本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法院裁定。故聲請人上開部分之聲請,或與法律規定相違,或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將相對人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為如附件之「修正後條文」第5條至第13條所示,及如附表「修正後條文」第14條所示,應予准許,其餘聲請部分,或與民法相關規定不符,或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裁定,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附表:
┌────┬───────────┬───────────┐│條 次│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第十四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本會經教育部撤銷、廢止││ │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 │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 │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 │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及清算終結登記。 ││ │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 │。 │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 │ │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 │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