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趙白雪燕即 債務 人代 理 人 王逸青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倘有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而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5號聲請消債調解事件,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至同年5月15日台端聲請更生之日止,已逾20日 ││,應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含聲請││ 狀記載聲請人所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臺中 ││ 市○○區○○路○○號2樓之5房屋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全部正本,並報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查封或扣押││ 案號。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5月至109年5月)之收入數額: ││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 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5月至109年5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 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 、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 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 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 ││ ,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 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 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5月起迄今)之各項收││ 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 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 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5月起迄今)之交易往││ 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5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說明。 ││3.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 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 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 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