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1號上 訴 人 賴志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萬4000元(計算式:美金12萬元×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45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8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