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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消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字第3號上 訴 人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忠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春美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7月12日本院109年度消字第3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6,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日期: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