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5號再審聲請人 張克忠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莎士比亞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事庭109年度小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楊忠城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