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5號聲 請 人 劉再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警棠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民國102年度訴字第274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民國102年度訴字第2744號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之當事人,上揭事件曾於102年10月25日、102年11月22日及102年12月28日等期日開庭,為保護聲請人自己之法律上利益,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情。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設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警棠間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44號),聲請人於109年5月7日以民事聲請狀向本院聲請交付102年10月25日、102年11月22日及102年12月28日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民事卷宗,確認上揭返還房屋事件係於103年6月27日宣示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未聲明不服,而於103年7月28日確定等情,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上揭返還房屋事件卷宗可憑。又依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自行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期限為「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但聲請人遲至109年5月7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然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期間,而聲請人逾期聲請之瑕疵,顯屬無法補正之事項,本院自無再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日期: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