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0號聲 請 人 王全中相 對 人 許安迪訴訟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5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九五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54 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即反訴原告。民國109 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法院指揮訴訟、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之陳述及攻擊防禦內容,是否完整記載於筆錄,影響當事人之事實及法律之攻擊防禦、權利主張及聲請人名譽,亦影響法院、上訴審對於兩造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之判斷。爰聲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供聲請人聽取、比對、釐清該次筆錄所載內容與法庭錄音內容是否相符、有無錯漏,進而製作比對譯文聲請更正筆錄,並據以釐清主張、陳述、攻擊防禦等內容,作為上訴審證物補充、提出刑事告訴或自訴、損害賠償等訴訟之證據,以維護聲請人民事、刑事訴訟程序及實體法上利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告即反訴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同法第90條之4 第1 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