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1號聲 請 人 黃敬翔
謝淑琴黃閔榆黃閔詩張曉媛共 同代 理 人 陳浩華律師相 對 人 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計榮代 理 人 黃銘煌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收買股票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費繳納不足。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收買之股數為1,210,912股,並主張每股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4元,是本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101,716,608元(計算式:
1,210,912股X84元=101,716,60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4,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