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1號抗 告 人 黃敬翔
謝淑琴黃閔榆黃閔詩張曉媛上列抗告人請求聲請裁定收買股票價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24日109年度聲字第241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