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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8號109年度聲字第267號聲 請 人 蔣思齊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兼蔣思齊法定代理人 蔣曼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鶯馨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法院之訴訟指揮、當事人開庭之言詞陳述、攻擊防禦內容、庭期筆錄是否完整記載,比對釐清庭期筆錄記載內容與法庭錄音內容是否相符等,以維護聲請人民事、刑事訴訟之程序及實體法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事件歷次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被告,雖依法為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然聲請人前以核對當事人、各訴訟代理人陳述與筆錄記載內容是否相符為由,聲請交付歷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裁定准予交付,此有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在卷可稽。聲請人再次聲請交付歷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為明瞭法院之訴訟指揮、比對釐清庭期筆錄內容與法庭錄音內容是否相符等語,復未說明有須再次聲請交付相同錄音光碟,始足保障其權益之具體情事,難認已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裁判日期: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