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賀姿華上列聲請人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損害賠償提起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3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於107年8月8日以107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裁定再審之訴駁回,並已確定,此有上開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為證,則本院107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再審之訴之裁判費倘有溢收情事,聲請人至遲應於107年11月8日前聲請返還。惟聲請人遲至109年1月10日始具狀聲請返還,此有本院蓋在附件聲請狀上之收件章可佐,顯已逾越前揭條文所定聲請期間。況聲請人並未陳明究竟有何溢繳裁判費之情事,故其所為主張,自屬無據,應無可採。因此,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金灶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裁判案由:聲請溢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