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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5號聲 請 人 廖偉註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選派清算人等事件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選派清算人等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閱卷之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選派清算人等事件,係該案相對人學禮企業有限公司遭撤銷登記,相對人股東廖峻卿死亡,聲請人廖漢洲、廖俞亮依法聲請選派廖峻卿之繼承人廖紋德執行對學禮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事務等事件,聲請人並非該案之當事人,故聲請人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本院始得准其閱卷。茲聲請人經本院發函命其於函到後5日內補正經當事人同意之證明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釋明,該函文業經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未能補正,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號卷宗即屬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