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6號原 告 鍾俐慧被 告 鍾華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並協助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0,691 元(本院依職權查詢本件原告請求土地及房屋於民國109 年現值合計0000000 元,計算式:354800元+9374元+644380元+668410元+2914元+139090元+1723元=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