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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 告 杜世杰

杜世明杜淑貞杜淑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富美間變更不動產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是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變更登記為原告4人與被告公同共有。」,原告應陳報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並請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稅單或課稅現值證明(請向稅捐機關申請)等,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裁判案由:變更不動產登記
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