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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 告 杜世杰

杜世明杜淑貞杜淑美被 告 劉富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不動產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房屋)變更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而前開建物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6萬86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民國109年8月11日中市稅智分字第1095106586號函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裁判案由:變更不動產登記
裁判日期: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