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7號原 告 朝陽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誥代 理 人 王士銘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鼎天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聲請對被告鼎天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鼎天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