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1號原 告 番王平價海鮮美食即范來長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蔡文元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 萬7,4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0,9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