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1號原 告 謝耀元被 告 洪淑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移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73、1127、1136建號建物之不動產以抵償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