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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80號原 告 楊献章

洪秀卿被 告 碧根MOTO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小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之訴,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因未於訴狀具體載明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若干,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裁判日期: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