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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5號原 告 彭美雲原告與被告林園薪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交付代收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裁判案由:交付代收款項
裁判日期: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