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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14號原 告 陳素燕

林彩霜陳振忠陳振澤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被 告 陳清森

陳秀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聲明移轉登記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計算,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62,944,元【計算式:(

29.43 平方公尺×109 年度1 月公告土地現值121,000 元)+(

59 .07平方公尺×109 年度1 月公告土地現值121,000 元)+(

369.27平方公尺×109 年度1 月公告土地現值121,000 元×14分之3 )+房屋課稅現值1,679,800 元=21,962,9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應補正被告陳秀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個資勿遮),並陳報被告陳清森之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附表:

┌──┬─────────────────┬─────┬─────┐│編號│ 項目 │ 面積 │權利範圍 ││ │ │ │ │├──┼─────────────────┼─────┼─────┤│ 1 │土地:臺中市○○區○○段○○○○○ ○號│369.27平方│14分之3 ││ │ │公尺 │ ││ │ │ │ │├──┼─────────────────┼─────┼─────┤│ 2 │土地:臺中市○○區○○段○○○○○ ○號│29.43 平方│1分之1 ││ │ │公尺 │ ││ │ │ │ │├──┼─────────────────┼─────┼─────┤│ 3 │土地:臺中市○○區○○段○○○○○ ○號│59.07 平方│1分之1 ││ │ │公尺 │ ││ │ │ │ │├──┼─────────────────┼─────┼─────┤│ 4 │建物:臺中市○○區○○段○○○ ○號(│總面積 │1分之1 ││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二段 │327.93平方│ ││ │286 號) │公尺 │ │└──┴─────────────────┴─────┴─────┘

裁判案由:給付贈與物
裁判日期: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