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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 告 周玉惠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瑋婷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1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
裁判日期: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