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47號原 告 廖惇龍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告 張清德
阮淑卿廖國妙廖桂瑩廖淑霞楊麗秋吳翰蓁廖杬昇廖炳昇廖笠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