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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6號原 告 陳世和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建豪間請求移轉車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5,9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車籍等
裁判日期: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