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0號原 告 詮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和原 告 詮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