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6號原 告 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黃杞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馥瑄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989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062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