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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33號原 告 森仲紹先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9,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金
裁判日期: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