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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6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4號原 告 鉅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智信被 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固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7萬826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1萬8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款
裁判日期: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