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74號原 告 王樹木上列原告與王坤旺之全體繼承人等間土地租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訴之聲明「被告應協同原告至台中市南屯區公所辦理追加原告為國有學產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租約之承租人。」,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該訴之聲明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若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7,335元,限原告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被繼承人王坤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