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81號原 告 江國煌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被 告 江迪榮
江永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8 萬2,03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09.75 平方公尺×4,600 元/ 平方公尺+5,117,180 元=10,682,030元】,應徵第一審10萬6,07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5,000 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10萬1,
072 元,本院民國109 年8 月4 日所為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金額,則有違誤,應予廢棄。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1,072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