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84號原 告 黃亦禮被 告 黃亦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予被告,自應依該不動產交易價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陳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附近實價登錄之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5萬元,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面積合計為
46.287平方公尺【計算式:(440 平方公尺+811 平方公尺)×37/1000 =46.287平方公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0 萬273 元【計算式:每坪15萬元×(46.287×0.3025)坪=210 萬27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18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面積 │├──┼────────┼────┼──────┤│ 1 │臺中市北屯區青田│37/1000 │440平方公尺 ││ │段213-3地號土地 │ │ │├──┼────────┼────┼──────┤│ 2 │臺中市北屯區青田│37/1000 │811平方公尺 ││ │段213-7地號土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