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01號原 告 謝文平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被 告 臺中市外埔區忘憂谷觀音寺代 理 人 鄧正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選舉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8 年9 月15日召開之忘憂谷觀音寺臨時信徒大會選舉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之決議不成立,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