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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7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原 告 大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釧被 告 冠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8,468元,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