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4號原 告 黃森森上列原告因返還墊款等事件,聲請對被告陳心儀、陳建中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50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37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