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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7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6號原 告 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振旭被 告 威拓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賢被 告 萬磊砂石行法定代理人 潘柏諺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拓興業有限公司及萬磊砂石行等2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動產抵押登記之動產價值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原告所主張塗銷之被告2人所個別登記之動產擔保債權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萬元及602萬76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3,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萬磊砂石行」為合夥組織,「潘柏諺」為登記負責人,並非獨資商號。原告將被告「萬磊砂石行」列稱為「潘柏諺即萬磊砂石行」,應行確認及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