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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7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5號原 告 維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德祥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蔡文元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般若創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 萬4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