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93號原 告 黃亦禮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敏、黃怡菁、黃匯雅、黃瑟君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