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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陳宏達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亞生間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裁判日期: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