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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8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12號原 告 玉林宮法定代理人 楊金龍訴訟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被 告 許進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臨時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及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證明文件。

三、原告法定代理人仍為楊金龍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日期: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