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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8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18號原 告 呂幸蓉上原告因履行契約給付佣金事件,對被告蔡裕田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2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日期: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