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4號原 告 佳禾診所即陳健民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品醫事檢驗所即劉榮吉、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5,6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