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8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9號原 告 阜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可家上列原告與被告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裁判案由:請求退還貨款
裁判日期: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