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3號原 告 李秋槥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昭、峰世展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尾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至2項記載,請求被告陳文昭、峰世展望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609,600元及33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共計939,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